监护人的职责

时间:2015-02-03 10:03:36 | 来源:励志网

【篇一: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篇二:某化工检维修作业安全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

2、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当作业点或区域突然发生排放有害物质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检维修作业,并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5、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了解作业程序,统一联系信号;随时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络;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和工、器具的清点。

7、检维修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篇三:施工现场监护人的职责】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现场监护人需对作业人员所持据的作业票进行复核,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

3、现场监护人需掌握作业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的状态,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按动火作业票实施),达到作业要求,各部门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作业;

4、现场监护人对施工所用的器具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励志网http://wWw.qqZf.cN/,并报部门安全员确认;

5、现场监护人对作业过程的安全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制止作业过程的“三违”现象;

6、现场监护人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7、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8、现场监护人员应熟知现场消防设备的分布情况,会使用消防器材,能扑灭初起火灾;

9、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施工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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