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责

时间:2015-02-03 10:12:13 | 来源:励志网

【篇一:环保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市环境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功能区划。

四、负责统一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大气、水体、土壤、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拟定我市有关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和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茺漠化防治工作,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环保科技政策,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篇二: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镇乡(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三: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旗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监督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旗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全旗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处理工作;监督落实全旗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旗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协同上级部门组织管理排污权交易;组织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减排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5、负责提出我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落实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初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落实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励志网http://wWw.qqZf.cN/;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8、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和绿色创建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9、负责全旗电磁辐射和放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制度,负责电磁辐射、放射源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负责全旗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对全旗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工作,统一发布全旗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2、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四:县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3、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写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5、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监督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负责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6、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监督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7、组织实施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控制、“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批县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报告书(表);组织环境工程的验收工作。

8、制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全县污染防治、监测等环保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的审查上报、备案工作;参与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

9、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10、开展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引进外资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五:区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街道办事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噪声、光、辐射、恶臭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全区跨行政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

六、负责全区辐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各级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监督实施全区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区电磁辐射、射线装置、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管;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拟定、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的总体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系列创建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六:区环保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环境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审核本区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牵头调查处理工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相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申报国家、市环保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指导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地址:环保局职责
  • 分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