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职责

时间:2015-02-03 10:36:36 | 来源:励志网

【篇一: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港口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2、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港口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港口区国有企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港口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其及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和防城港市审计局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

7、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由港口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编制和完成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做好审计信息的编报和统计工作,利用好审计成果。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财政决算。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级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7、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按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业务培训。

九、按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审计计划外的国家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共同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三:审计局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办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结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报告。

3、对接受区财政拨款的各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上述各机关、单位任期届满离任的正职干部,实施离任审计。

8、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投资建设等项目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

9、协助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10、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审计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11、对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指导、监督。

【篇四: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在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乡镇、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励志网http://wWw.qqZf.cN/、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五: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审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4、县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直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奖金、社会捐赠奖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经济责任审计;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负责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5部门组成的蒙阴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六:审计局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相关文件;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出县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据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主导的地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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