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时间:2015-02-09 10:35:24 | 来源:励志网

【篇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点在哪】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之后,地方终于有了跟进动作。近日,哈尔滨市已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进行了铺垫的情况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呼之欲出。这一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这一制度之所以迟迟无法出台,一方面是缺乏普遍性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则是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害怕自己的财产公开之后,引起社会极大的反弹,因此,他们采取拖延战术。新一届领导集体上台之后,一方面通过官方渠道公布自己的家庭状况;另一方面循序渐进,不断地在党内寻求共识,使这项在现代民主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早日出台。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指标性意义,若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若这项制度迟迟无法出台,正在实施的反腐败举措,也难言治本。

其实,极少数了解内情的学者认为,如果把公务员的财产信息公之于众,相信会有很多人大失所望。绝大多数公务员的收入并不高,财产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以肯定,在公务员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部分公务员的收入相对较少,而承担的责任又相对较重,国家可以适当考虑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反过来,国家则应当适当降低。只有增加公务员收入的透明度,才能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必须杜绝“条件论”,也必须杜绝“阴谋论”,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看作是损害公务员威信的阴谋。在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问题上不缺少基础条件和普遍共识,但需要更大的决心信心和勇气。

除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清晰的、可核查的程序和机制,否则很可能沦为“纸老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程序、申报公开程序、查询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公务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逃避法律的规管。

【篇二:九三学社建议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3月19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起了一次“有关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及配套措施”的研讨会。

所谓的公职人员“名单管理”,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利浩介绍,即效仿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名单管理”,定期报送清单、如遇异常的情况,状态系统自动报警,同时修订法律法规、消除“代持”;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

这也是陈利浩委员2013年两会的提案之一,据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出席一周前九三学社和农工党的政协联组会议,并听取了该提案。

王岐山在该联组会议上称,要求提案人进一步把这个方案进行研讨并完善。

“这是上述座谈会召开的主要背景”,陈利浩介绍,除了该次座谈,后续还将举办多次座谈会,深入探讨该方案,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完善,与此同时,九三学社内部也会对此提案进行讨论。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可作为一种基础性手段,力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据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透露,其参加了多次中纪委的座谈会了解,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现行身份证在市场上非常混乱,很难做到认真核查,中纪委一直在等待二代身份证完全更换,预计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会出来。”

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对于公职人员“名单管理”的建设,座谈会的专家均表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

姜明安介绍,“有关官员财产公示思考了多年,但也未找到可行的方案。”在其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方案的可行性非常大,可以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数据建设。

陈利浩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一直被赋予预防腐败利器的重责,但是公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以形成威慑。

“车辆超速,固然可以发动路人拍摄,更应该在关键路段安装专业摄像头,”陈利浩比喻称,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就是这个专业的摄像头。

陈利浩表示,中国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属股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作为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建立的经验借鉴。

借鉴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陈利浩表示,建立监控名单,制定有关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的法规,规定所有的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责任配合纪委或监察部门,按要求提供监控名单中人员的财产状况信息。

对于名单范围的选择,陈利浩强调,为消除由他人隐瞒财产的行为,建议修订有关法规“消除代持”,即公职人员需如实披露是否代别人持有和由他人代持,如果未依法披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陈利浩看来,“一人多户口”也是一种“代持”,建议运用图像识别技术甚至运用指纹或者DNA技术保证户籍的唯一性。

在确定监控名单、制定相关法规后,陈利浩介绍,再把监控名单导入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及船舶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对于异常的动作、状态,系统自动报警。

陈利浩表示,现在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的相关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的核查是完全可行的。

为避免人工干预导致的“说清”压力等,陈利浩表示,检查信息的后续甄别、处理应尽量由软件系统自动进行。

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陈利浩建议,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白色为合法财产、灰色的为能够说明合法或基本合法来源,黑色的则为腐败所得财产。

谈及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对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意义,陈利浩强调,是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对腐败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或明年出台

实际上,林喆介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提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从未听说过哪些贪官的落马是由此制度发现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林喆分析,公职人员在收入填好后、申报出去,组织部就把他锁进柜子里去,缺少审核、公示、惩治、登记环节。

“正是因为审核环节存在的漏洞,官员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林喆强调,“名单”的建立,能够有效的弥补审核的缺口。

另外,姜明安表示,此前主要依靠申报,名单管理可以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变为一个普遍的核查,这也是名单管理的必要性。

林喆表示,中纪委的同志曾在一次座谈会透露,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

虽然方向受到座谈会专家的认可,但有关该方案的可操作性,仍需细化。

比如名单范围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及监管,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向谁上报以避免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又比如以何种标准界定黑、白、灰色的存量财产等等。

【篇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困境与出路】

2011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举行的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回答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和企业家的提问,在谈到如何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时,指出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政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轨迹和发展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一事。这样算起来,财产申报已经提了23年。

一、财产申报的起源和国外发展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如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名为《公职人员伦理法》,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有30年多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09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在4月下旬也陆续公布,不按《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什么财产申报制度,但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皇帝是掌握的。中国古代集权政治特点之一就是信息的掌控,就是上级掌握下级情况,而下级则进可能不让上级知道的太多。对于官员财产情况的掌控是集权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何人有何种背景都不能超越官职的正常收入范围。如清朝乾隆时纪晓岚的亲家做着盐务的官,皇帝要查他,纪晓岚事先通风报信,给亲家捎去一封信,里面装了一点盐和茶(寓意“严查”),亲家得以转移财产。皇帝没有查到,知道有人走漏风声,很快纪晓岚就败露被发配到了新疆。他的亲家也逃不过追逼,该交的都得交出来。

如今,到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我国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要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与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励志网http://wWw.qqZf.cN/,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三、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中国已有23年的申报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全面建立,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聚焦和公众的强烈期盼。

许多网民议论到:“官员财产申报制”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公仆”们践行其承诺的一个标志,是真正的反腐的“封喉一剑”,是保障纳税人和公民权利、监督制衡权力的起码底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启动的一个信号!是判断是否真心反腐败的试金石。

还有网民写到: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共和国的决策者,既要有勇气面对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更要有智慧破解纷繁复杂的现实难题,这是责任,更是使命。

目前,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已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在不懈的努力,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任重道远,仍需我们做大量的工作。

我们应该看到:1、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争取民众信任提升政府形象;2、可以强化政府官员的自我约束;3、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目前国内形势,党的反腐败任务已经相当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反腐败问题不仅是在事后对腐败个案的惩处,更是要用“制度反腐”。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随然官员财产公示跟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一出现就十全十美,必须有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它的制定和完善符合反腐败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人民大众的迫切需求。

【篇四:西方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官员财产申报规则以来,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有些国家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则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或者政府道德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美国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美国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产物,1978年,美国颁布《政府道德法》,随后联邦政府道德署(廉政署)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法规,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全社会公开,凡担任拥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一般公务员不申报财产。

依据《政府道德法》规定,财产申报又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分别在本系统内申报财产。凡宪法容许的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财产及其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买卖交易,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等等。

法国

199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律,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要向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提交一份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所有报告都在向全体国民公开的《政府公报》上公布,所有被公布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一旦公职人员被发现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而予以惩处。

日本

日本内阁最早的资产申报公开始于1984年的中曾根内阁,为监督首相、大臣是否有不当收入,内阁会议决定导入资产公开制度,使国会议员的资产状况接受国民的监督,以达到健全民主政治的目的。

1992年通过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的相关法律——《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日本首相、大臣都是国会议员,自然受“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的制约。该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资产项目包括:拥有所有权的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飞机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当选议员的《资产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以自由抄录,但禁止拍照。

1995年,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和议会依据该法制定了相应的资产公开规定。

2001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大臣规范”,其中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大臣规范”还规定,在职期间不能交易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高尔夫会员证,持有的股票要交由信托银行,且不能解约和变更股票。

但是,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并不要求官员公布拥有的现金状况,而且房产、土地也不是按照时价计算,所以纵使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但在实践中仍很难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官员资产状况。

俄罗斯

2008年,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批准并签署了经俄罗斯议会上下两院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2009年初《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2009年5月18日梅德韦杰夫颁布了五项总统令,标志着俄罗斯初步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款就是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条款:“国家公务员应公开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资产和收入情况”。根据该法规定,目前的申报主体分为任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各类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同时该法还做出明确规定,希望获得国家公职职位的公民不提相关财产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将失去获得相应职位的机会;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国家或地方公职,或者依联邦法律承担其他纪律责任。

本文地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 分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