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14-06-29 15:31:57 | 来源:励志网

【篇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庆伟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10层

联系电话:13520774488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建彬妻子委托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建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建彬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xx出庭作证。(高xx,女,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朝阳区后x号楼x室。电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李建彬,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高美娇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庆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

【篇二: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我与xxxx一案,有证人xxx等x人可证明案件事实,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如期出庭作证,以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情况,便于本案的公正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人名单)

1、证人:x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2、证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3、证人:xx,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XX,住址:XXXXXXXX

证明事项:

【篇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凯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座**层

联系方式:186116***501

申请事项:本人在“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卢光明之子卢冠宇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证人:牛君佩、梁士印、周金平、卢明亮、卢晓更、杜晓凤、冯勇、程宝军、刘静、牛长卫,出庭作证。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篇四: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10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篇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励志网http://wWw.qqZf.cN/,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玉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建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11月6日

附:

1、证人:蓝X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古律村43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联系电话:88184XXX

【篇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期限如何确定】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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