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改革

时间:2015-02-07 10:05:01 | 来源:励志网

【篇一:劳教制度改革难在哪】

已经存在55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下称“劳教制度”)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经过近10年的公开讨论,改革劳教制度已是社会共识。包括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议案,建议改革这一制度。

劳教制度合法性屡遭质疑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根据该文件,劳动教养既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当时,劳教人员按照其劳动成果获得工资。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教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并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增多,公安部门将对此类人群的处理,以内部文件的形式纳入劳动教养范围,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目前劳教制度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作了进一步扩展,劳教对象被放得更宽,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又不够刑事处分的,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劳动教养的处罚对象。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是,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符合法律实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看做是部门规章。

合法性先天不足这一硬伤,导致劳教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

按照《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作出劳教决定的部门,但实际上,真正行使劳教决定权的仍是各级公安机关。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大部分由市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处作出处理决定,相关领导签字即可。

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依据来自于2002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该规定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同时,该规定确立了公安部门的应诉资格:“被劳动教养人员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

迟夙生曾经表示,由于劳教制度缺少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比较“好用”,随意性很大,很能体现领导者个人意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高频率使用,甚至对于个别长期上访户,让设在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盖上章,就将其送进了劳教所。

为了回应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2005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聆询制度,并将最高刑期缩短为两年。

在很多学者看来,劳教是在“很短时间里、用很内部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1至6个月的拘役。

劳教制度存在的现实土壤

多年来,针对劳教制度,学术界基本分为两派观点,一派力主废除,一派建言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力主废除劳教制度,他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权被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劳教制度没有存在必要,现行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或是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罚制度。

长期关注劳教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从劳教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不过,他同时认为,目前对危害社会的人群,并非都能用刑罚方法来惩罚,比如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的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对于这一部分人,不能对其施加刑罚,也无法用治安管理处罚来教育感化或者矫治他们的精神疾患、毒瘾或大量酗酒的酒瘾等。然而,这些有心理、生理疾患的人的存在,在给自己制造种种风险的同时,也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对他们应当采取刑罚以外的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的特殊司法处分方法。

屈学武举例说,如果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了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谁来适用?依据什么法律、什么程序适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目前是在劳教场所进行。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吸毒者强制戒毒,对屡屡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目前都属于劳教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认为,劳教制度之所以屡受批评却一直存在,是有相应土壤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衔接上存在一定空当。

劳东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我国不是“零门槛入罪”,对于入罪采取了定性+定量的标准,比如有人偷了一辆自行车,在性质上虽是盗窃,但因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很多犯罪中都有“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等定量方面的要求。

如果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但并不具备量方面的要求,此时刑法便无法处理。例如,经常性的小偷小摸,依据刑法处罚不了,单靠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处罚力度不够,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类似于劳动教养的制度。

屈学武认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实施了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人及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矫治、人格矫治、戒毒治疗、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病治疗的人员进行特殊司法处分。由于保安处分要限制相当长期的人身自由,因此是否该当相应的处分,不能由警察决定,而是由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确认此类处分。唯其如此,才能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保实质正义。为此,在所有设置了保安处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此类处分的适用机关都是法院。此外,当事人还有权利聘请律师,有权利上诉。

如何解决“利益之争”

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问题,不少学者支持用立法方式进行全盘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连续两届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计划,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能提请审议。

“改革最大的阻力在于,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说。今年8月中旬,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直陈劳教制度五大弊端,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性调整,李方平是其中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权力配置,针对劳教的立法要进行权力再分配。但是,哪个部门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呢?

据2004年参加过《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讨论的专家透露,草案弱化了劳教制度的强制性,强调“教育矫治”,矫治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年半,矫治场所不应设置铁窗、铁门,不得强制矫治对象连续劳动,最大的突破在于劳教的“准司法化”,设立独立的裁决机构,完善劳教对象的救济手段。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曾经调研过国内很多劳教所,参与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他表示,草案最大的争议是劳教决定由谁来作出,劳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之外,要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不能让行政机关决定,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不能算是司法机关。由于这一核心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草案就搁置了。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旭晟均表示,改革劳教制度异常艰难的原因在于立法机关难以处理部门利益之争,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必须考虑“从更高层面解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争”。

【篇二:劳教制度改革】

简介

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正在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被诟病已久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专家认为,上述试点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励志网http://wWw.qqZf.cN/,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也会有“迂回公平”的判决。

劳教制度现状

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09年,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于建嵘实名认证的微博8月13日发布了劳教警察的来信: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但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

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

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在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还曾挂出这样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政府劳教上访者可以从现行劳教制度中找到依据。例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以适用劳教。

陈忠林研究过这段历史,他告诉记者,当时设立劳教是为了安置就业,强制教育,并非为了惩罚。

劳教本意是强制教育和安置就业

劳动教养始于1957年,1980年后的规定既未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又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目的是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决定规定,劳教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被劳教的人,按劳动成果发工资。

“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劳教制度也停止。

1979年12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陈忠林说,上述规定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随后一些规定,没有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通知,从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陈忠林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

从这时起,对其质疑之声就未曾间断。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0年《立法法》颁布,质疑进入高潮。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违法行为矫治法趋于停滞

该法将改革劳教制度,“违法行为矫治”将取代“劳动教养”,但该法迟迟未出台

学界的批判之外,一些人大代表也试图在实践中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

自2003年当上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8年都提出议案、建议,要求改革“实质上极端不合理、形式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劳教制度。

2003年,在广州视察的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官员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研究,但未有定案。

2004年全国两会上,代表们提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议案14件。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本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在当年4月的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

但是2005年4月开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却不见踪影。

2005年全国两会上,又有6件与劳教制度相关议案被提出。2005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订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

据统计,到2007年,已经有4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改革劳教制度。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立法速度会加快。劳教制度改革也已列入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委员长会议将提请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和5年前的情形一样,4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又一次失约。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告诉记者,这一年,中央政法委、法工委还组织过一次座谈会,商讨这部法律草案的具体细节。迟夙生说,这次座谈会是保密的,没有对外公开。自从这次研讨会之后,就没有听到过这部法律草案的动静。

2011年全国两会前,有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法工委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起草研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改革试点。

曾参与相关立法讨论的陈忠林告诉记者,据他观察,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进程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决定权归谁?

公安等部门负责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司法部负责管理劳教场所和人员,分歧导致立法难。

陈忠林说,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缩减其适用范围,已经成为共识。目前主要的分歧在于:矫治决定主要应由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来决定。这一分歧直接导致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的“难产”。

按现行规定,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劳动教养工作。而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劳教场所的设置、布局,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等。

陈忠林说,由于劳教委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其处理,这导致了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但他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会设立相对独立于公安机关的决定程序。

陈忠林还透露,从之前的讨论看,劳教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受到大幅缩减。不是屡教不改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教育。这意味着,一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实施,将有90%的案件可被排除强制教育。

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求证获悉,虽然具有很强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色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并不是由行政法室负责。

陈忠林推断,这也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难以迅速出台的一个原因。因为刑法室近年来还承担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任务,这些工作显然更为艰巨和重大。

至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公布2012年立法计划,在换届前,还有4次会议要开。按惯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通过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陈忠林依然抱有希望,因为立法机关经常会根据社会的需求作出改变。

在他看来,国家一直想着改,自从唐慧被劳教事件之后,民众的反应又很强烈。

链接

曾参加过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在2005年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中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虽然这一草案当年未被审议,但可从中看到立法指导思想:

“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的劳教所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大变,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给被劳教人员申辩权,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

矫治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半,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试点城市

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这四个城市分别为兰州、济南、南京、郑州。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述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这意味着,在上述地区劳动教养这一概念被全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从有关单位的宣传材料看,试点开始后,工作重点将放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

试点办公室仍设在公安局

2011年11月8日,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的南京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

陈忠林分析说,此次试点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涵盖了南方北方、东部西部,在样本选取上有代表性,将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陈忠林表示,立法的难点在于“审批机关设在哪”,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必须作出改变。

违法行为矫治法两纳立法计划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于1957年确立,“文革”期间停止实施。

上世纪80年代,随着这一制度的恢复和“严打”的开展,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范围也被扩大,规定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长期受到多方批评,被认为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的精神相违背,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过长,劳教决定作出的程序缺乏透明度,比较随意。

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

在2005年和2010年,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但是,这部法律至今仍未出台。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告诉新京报记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将缩小适用范围,采取比较合理的程序,相关部门也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强制措施的作出机关设在哪个部门问题上,各方意见不一,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也因此停滞。

【篇三:劳教制度改革广东走在前沿】

“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根本的目标。

在一众学者眼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既有助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又有助于严格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可以提升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治文明,会进一步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至今仍在广东某粤剧院工作的老粤剧演员张平(化名)曾因莫名的原因(在香港买回一副印有裸体女人像的扑克牌娱乐)被送广东三水农场劳教一年,虽然他试图忘记这段不堪的回忆,但很多人却记住了他的这段历史,他一辈子都甩脱不掉“劳教分子”这顶“帽子”。

然而,在“严打”期间,很多“老张”都险些步入劳教场所的大门。在现在的律师看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更何况是剥夺人身自由。但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时期里,这样的事情确实发生了。

如今,劳教制度存在了56年之后,终于迎来了被废止的命运。“老张们”的悲剧是否会因此终结?中国庞大的劳教系统何去何从?昨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几位劳教系统内的干警,却发现他们并没有想象中的焦虑。

今年起广东不再增劳教人员

据干警透露,在广东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吸毒人员数量每年都在激增,光应付这些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都已经让劳教机构忙得焦头烂额。至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劳教对象,已经成为现代劳教机构收容人群里的一小撮了。

记者注意到,2008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开始实施,全国各地的劳教所掀起了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之风。时年6月,广州8家劳教所率先加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

在劳教制度改革上,广东走得更前。2009年1月,广东省劳教局加挂“广东省戒毒管理局”牌子。时任广东省劳教局局长施红辉表示,广东省戒毒管理局的成立是落实《禁毒法》,将劳教戒毒措施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劳教机构成为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职能部门。他的这番讲话,已经为广东劳教场所的“转型”埋下了伏笔。

就在社会各界都在高喊废止劳教制度的时候,劳教系统内部就已经开始着手改革。而从今年开始,广东的公安已经不再新批劳教人员了。据悉,广东一些小的劳教场所已经空无一人,为了节约成本,不少劳教人员被集中送到了大一点的劳教所。

劳教干警称工作量不会减少

明年即将退休的老干警张雷哥告诉记者,无论是否废止劳教制度,他们都得干活。过去,他们管劳教人员,现在,改为管强制戒毒人员,工作量有增没减。作为一个老劳教干警,他反倒觉得过去管那些“作奸犯科”的劳教人员更轻松,风险更小——因为相比较而言,吸毒人员很多患有艾滋病,身体素质差,这些都无形增加了他们的工作压力。据悉,随着制度的完善,过去被直接拒收的这类吸毒人员,现在戒毒所都必须接收,这给张雷哥们带来了巨大的从业风险。

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因为劳教场所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劳教系统一直流行着“献了青春献子孙”这样的传统。在广东省第一强制戒毒所工作的干警黄永丰就是一个“劳教世家”,他的父亲就是一个老劳教干警,他无奈之下接过父亲的衣钵。他回忆,劳教系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去招了一些大学生回来,一个礼拜人都跑光了。而现在,劳教干警加入了公务员系列,不少大学生为了考进来必须参加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黄永丰自嘲,现在想献子孙都没门路。

已经退休多年的广东省劳教局原局长李荣文告诉记者,废止劳教制度对广东的影响并不大,是因为广东有大量的强制戒毒人员,劳教场所可以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并依据《禁毒法》开展相关工作。而在国内某些省份和地区,因为吸毒人数很少,劳教制度废止后,他们的劳教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篇四:劳教制度改革正研究方案】

我国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该白皮书由前言、正文、结束语等七大部分组成,全文约1、8万字,包括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透露,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他说:“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司法改革大力推进公开透明

据介绍,目前各项司法改革任务都得到有效推进,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和配套制度。

尽管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但姜伟也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姜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的共识。

白皮书也表述,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姜伟说:“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反驳司法“封闭改革”论

目前社会上,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

对此,姜伟进行了反驳,“司法改革凝结了各方面的智慧。”

他表示,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按照程序,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调研论证,并以各种方式听取并吸收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内外人士等的意见建议。

对于“自我改革”,姜伟说,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

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

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

对于“自上而下改革”,姜伟表示,这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

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就谈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

姜伟表示,我们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对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事项,在中央出台改革文件后,也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中国司法改革坚持司法独立

9日上午,有外国记者提问,中国司法改革是更朝向司法独立还是将会由党派更多地控制中国的司法。

对此,姜伟表示,关于中国的司法独立,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他说:“关于某些人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不是由你来认定,也不是由我来认定,而是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认定的。”

非法取证等是冤假错案主因

近年来,不少冤假错案陆续披露,使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针对这种现象,姜伟表示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姜伟表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姜伟说:“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庭审质量、有效减少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中国司法路不能照搬西方

就社会流传的“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司法模式来衡量中国的司法改革”,姜伟说,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和制度,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我们注意到,不少发展中国家移植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并未带来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同时,他表示,中国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也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姜伟强调,“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之路

第一轮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此后,我国全面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

第二轮

2002年

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

全国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的出现,以及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策略和模式的最终确立。

2004年底

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第三轮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08年

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被看作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开启。

白皮书亮点

■中国不照搬西方模式,坚持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吸收多方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着力加强人权保障,完善法律,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

■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案件逐步减少

■截至2011年底,中国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014家,司法鉴定人52812名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2009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年均增幅为26、8%,2011年达12、8亿元人民币

■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显著缓解了诉讼难、请律师难等问题

■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2008年以来5800余服刑人员获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

解读

白皮书表明

中央依法治国决心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就白皮书内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白皮书涵盖了我国几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方向,他认为,选择在十八大前出台白皮书的意义重大,表明了中央依法治国和对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

“司法改革的重点就是司法权力配置,即公、检、法权力之间的配置问题,审判、侦查、检察等一系列权力,按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相制约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王公义说。

王公义表示,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有,检察和起诉是在一起的、侦察和羁押是在一起的,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改革。

“民事方面的审判和执行也是没有分开的,行政执行也没有分开,从改革的方向来讲,法院只能实行一种功能,就是审判功能,把审判功能做好了,这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王公义说。

【篇五:报告称劳教制度创立于特定历史条件下须加以改革】

显而易见,施行已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脚步,到了要加以改革的时候了。”5日发布的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如是写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8月5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发布会,正式发布《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

蓝皮书指出,劳教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实施五十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在法理依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已引起社会各界诟病和强烈非议。

劳教制度法律依据存在问题

结合已有法律相关条款,蓝皮书分析指出,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与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违背。比如,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不能直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蓝皮书指出,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基于上述分析,蓝皮书认为,现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除了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性质外,此后的补充规定多是由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些甚至是以“通知”命名的政策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

劳教制度有违“罪罚相当”原则

蓝皮书指出,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应是所有法律处罚当中最严厉的。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有时甚至长达四年,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说,这样的处罚强度显然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

“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惩罚措施。”蓝皮书分析称,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而劳教制度却将其界定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程序又极为简略,导致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无疑对公民自由构成巨大威胁。

蓝皮书指出,不仅如此,由于有关劳动教养的各种规定在细节上比较粗疏,并无根据具体情况的适用规定,使得裁决机关在作出劳教期限的裁决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裁定完全主观化,缺乏客观依据。

蓝皮书进一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地方劳动教养的期限可能相差甚远,或者同一个地方同样劳教1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却有很大的差别。

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权力过大

“表面上看,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拥有劳教的决定权,劳教处罚决定书也是以该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蓝皮书指出,玄妙就出在这个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上,实际上,这个机构是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的,从报批、审核、决定,到行政复议,以及最后的行政诉讼,都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运作。

结合对2002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相关条款的分析,蓝皮书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只是一个牌子,设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才是作出决定的机构。

蓝皮书指出,尽管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以内部行政程序的方式规定了办理劳教案件的程序,但它们都是一种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主要以书面、间接的方式进行案卷审查,作出决定,其遵守与否很难监督。

“可见,在有关劳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集侦查、审查和裁决的权力于一身,显然有违司法正义的原则。”蓝皮书如是分析。

被劳教人员获得司法救济比较困难

“与正式的刑事诉讼不同,在劳教案件中,当事者很难获得法律帮助。”蓝皮书指出,由于劳教审批程序简单,被劳教者在事前很难获得律师的帮助。

此外,虽然中国法律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申请行政复议由同一个机构审查因而很难获得改判。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由于劳教往往涉及敏感的社会问题,如上访、邪教以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等,实践中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少之又少。

“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权力太大,使得劳教这一制度程序简便、随意性大,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手段。”蓝皮书指出,近年曝光出来的针对上访者和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人的各种案件,使这一制度饱受诟病。

“在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方面公民、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所遵循的法律必须是符合时代精神的良好的法律。”蓝皮书指出,所谓良好的法律,从一个方面看,就是能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在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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