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时间:2015-02-08 11:33:40 | 来源:励志网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工作会议,半年进行工作检查,年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二、与招聘流动人口的企业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协议书,确定一把手责任制,确保不出问题。

三、坚持政策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因人而宜,知情选择,保证育龄夫妇都采取一中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督促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工作。

五、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并组织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篇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

第一条:凡外来(流动)人口到本村租住房屋的,都必须持原籍证明和照片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村委会申请备案(在房东的带领下)否则不许居住。

第二条:外来(流动)人口在本村居住,必须遵守本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许在村里打架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违者立即搬出本村。

第三条:外来(流动)人口暂住期满需在前三天到村委会办理注销手续或暂住延续手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村委会治安人员不定期对外来人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村民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对举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凡在本村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交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化粪池清掏费、管理费等每人每月共十元。

第六条:出租房屋户必须管理好所承租的流动人员,否则不予出租。

【篇三: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地。搬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务工、经商等活动等我国居民。

2、可能生育之女的育龄人员。

3、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人口。

二、管理体制与机制

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申办《婚育证明》程序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单。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5、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社区流动人口归档管理

1、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登记表,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登记表。

2、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统计表,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统计表。

3、流出人口申办单存根。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

5、与房屋出租户和流出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四:流动人口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市关于维护稳定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社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由社区和社区的民警组织召开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沟通社区内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社区工作人员对所属包户责任区的流动人口来往去向、现实表现要做到准确、清楚励志网http://wWw.qqZf.cN/,并将流入、流出情况及时反馈。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变更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配合辖区民警对“重点”流动人员作好跟踪排查和帮教转化工作。

三、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与住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各单位要做好流动人口登记、排查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核对工作。

四、社区对社区内流动人口入住前的表现和现实表现要做到清楚、准确,对辖区内有劣迹的流动人口做好跟踪调查和帮教工作。

【篇五: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二、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三、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到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四、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申领《暂住证》。办证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社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

六、流动人口应到社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社区将对其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七、流动人口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

八、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社区须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九、《暂住证》在同一市区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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