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4-06-13 13:40:39 | 来源:励志网

【篇一: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aa,男,汉族,1900年4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b226号院1号楼30号。

联系方式:13600000000被执行人:河南ccc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3号院13号楼7单元。

联系方式:0371——-67330000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OO九年八月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篇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菊花村1社,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的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___。

【篇四: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元二。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万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元的货物励志网http://wWw.qqZf.cN/,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五: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请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请求贵院及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履行上述申请事项,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987年8月11日

附: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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